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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三类固定无形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规定要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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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

营改 增后三类 资产 进项 税额 抵扣 要分清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营改增后三类“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要分清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自消费型增值税转型改革后,“营改增”将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入抵扣链条。一般来说,企业的三类“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价值较大,使用周期长,纳税人取得及后续管理中可能发生损失或用途改变,对此笔者梳理了相关进项抵扣问题,以期更好的帮助纳税人理解和操作。

  一取得三类“资产”不予抵扣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三类“资产”出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主如果:(一)用于简略单纯计税办法计税名目、免征增值税名目、个人福利或许个人消费的购进货品、加工补缀修配劳务、办事、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此中触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名目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余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四)非正常丧失的不动产,和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品、计划办事和修建办事。(五)非正常丧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品、计划办事和修建办事。

 

  三已抵扣资产后续变更须转出出项

  对比上述《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不予抵扣划定,已抵扣资产产生此类情况一是用处转变(专用于简略单纯计税办法计税名目、免征增值税名目、个人福利或许个人消费),二是非正常丧失(因治理不善形成被盗、丧失、霉烂蜕变,和因违背法律法规形成被依法充公、烧毁、撤除的丧失)。

  不得抵扣的出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许不动产净值×实用税率,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依据财政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与计提的减值筹备有关。因其本来抵扣时已作价税分别,此时盘算不需再除以(1+实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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