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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讲解建筑业增值税发票税率是多少预缴与申报抵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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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计算当期应纳税款,扣除已预缴的税款后的余额在机构所在地缴

案例讲解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申报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计算当期应纳税款,扣除已预缴的税款后的余额在机构所在地缴纳 

  一、增值税预缴业务

  1.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的预缴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例1:甲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北京。 2016年10月承接天津市的一项工程项目,2016年12月取得该项目的建筑服务价款555万(含税价),当月支付给分包方乙公司分包款111万(含税价,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为清包工服务,未选择简易计税)。

  甲建筑公司应在天津工程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555-111)÷(1+11%)×2%=8万

  在本案例中,如果乙公司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假如分包款含税价还是111万的话,甲公司依然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款。并且,此预缴行为与甲公司、乙公司如何开发票,即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关系。

  2.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的预缴 

  

  二、增值税的报告交纳

  跨县(市、区)供给修建办事,在修建办事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构造停止征税报告,盘算当期应征税款,扣除已预缴的税款后的余额在机构所在地交纳。 

  甲修建公司向北京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构造停止征税报告。

  北京、天津、承德名目不含税价款分离为:

  北京名目不含税价款=555÷(1+11%)=500

  天津名目不含税价款=333÷(1+11%)=300

  承德名目不含税价款=206÷(1+3%)=200

  应征税款=[(555+333)÷(1+11%)×11%-(35+22)-2×(500+300)÷(500+300+200)]+[(206-51.5)÷(1+3%)×3%]=29.4+4.5=33.9万

  应补税款=应征税款-已预缴税款=33.9-(8+4.5)=21.4万

  从上述例子能够看到,增值税的盘算和报告交纳因此征税人全部企业来盘算的,而不是依照单个名目分离盘算增值税报告交纳。

   

  三、出项税额抵扣或差额征税对单子的请求

  起首,只要企业采纳一样平常计税办法时,才存在出项和销项税额抵扣的成绩;只要企业采纳简略单纯计税办法时,才存在总分包差额征税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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