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定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定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定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1、房地产企业已达到国税发〔2009〕31号文的收入结转条件后,未签定售房合同收取的款项(例如定金等),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未达到收入结转条件的定金所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全额抵减完工年度当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1、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六条明确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支出,应当以签署《预售条约》或《销售条约》为条件。假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业主签署了《预售条约》或《销售条约》,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了业主的款子(如定金、预付款等),均应当依照划定预缴企业所得税;反之,房地产公司没有与购房者签署相干条约,所收取的款子(如:订金、至心金、vip会员费等),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2、曾经预缴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时作为预缴税款处置,,能够全额抵减汇算的所得税。
专家分析:“定金”指为包管条约的实行,消费者预先向家具销售者(卖方)缴纳必定数额的钱款。条约上是“定金”的,根据《条约法》相干划定,一方守约时,两边有商定的依照商定履行;假如无商定,家具销售者守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守约时,“定金”不返还。“定金”的总额不得跨越条约标的的 20% 。
二、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实行条约债务时,不产生丢失或许双倍返还预付款的效果,订金仅可作侵害赔偿金。
三、定金的数额在司法划定上有必定限定,比方《包管法》就划定定金数额不跨越主条约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在商定,司法一样平常不作限定。
四、定金具备包管性子,而订金只是两边行动,不具备包管性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