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预缴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税咋账务处理
异地预缴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这么算
异地预缴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这么算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明确了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问题,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在办事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
纳税人跨地区供给修建办事、贩卖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修建办事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根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都会保护扶植税实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当场盘算交纳都会保护扶植税和教育费附加。
在机构所在地报告交纳增值税时: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报告交纳增值税时,以其现实交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根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都会保护扶植税实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当场盘算交纳都会保护扶植税和教育费附加。
延长浏览:
如下摘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划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对纳税人跨地区供给修建办事交纳增值税的征管划定:
一样平常纳税人跨县(市)供给修建办事,实用一样平常计税办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体价款和价外用度为贩卖额盘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体价款和价外用度扣除付出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依照2%的预征率在修建办事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构造停止纳税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