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收费高速公路企业收取的通行费如何缴增值税税率抵扣
营改增之后收费公路企业收取的通行费应如何缴纳增值税?对方取得相应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营改增之后收费公路企业收取的通行费应如何缴纳增值税?对方取得相应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问题:营改增之后收费公路企业收取的通行费应如何缴纳增值税?对方取得相应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复: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二、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
(一)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样平常纳税人付出的途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务单子,下同)上注明的免费金额依照以下公式盘算可抵扣的出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出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出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无关单位依法或许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用度。
(二)一样平常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动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能够抉择实用简略单纯计税办法,依照5%的征收率盘算交纳增值税。
二、依据《财务部、国度税务总局对于免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无关问题的关照》(财税〔2016〕86 号)文件规定:“一、增值税一样平常纳税人付出的途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务单子,下同)上注明的免费金额依照以下公式盘算可抵扣的出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出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 + 3 % ) x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