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房 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代收款项涉税政策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出售房屋时常常为政府代收基金或代有关企业代收费用,如取暖费,有线电视费等。对于代收款是否作为收入计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对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出售房屋时常常为政府代收基金或代有关企业代收费用,如取暖费,有线电视费等。对于代收款是否作为收入计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对此规定又有所不同。下面以实例归纳如下: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售房收入1000万元;该县人民政府要求代收政府基金50万元;代收住房专项维修基金50万元;代收取暖费100万元。
首先,要明确代收款的概念,代收款是指企业代为收取的,且不是所售产品的售价组成部份的款项。出具的应是委托方的票据,而不应是代收企业的票据;在会计处理上做往来处理。而如果是出具的是代收企业的票据,那是要做为收入处理,而不管会计上如何核算。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其次是各税的特殊规定:
1.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三是财税字[1995]48号文件只是对代收费用中的特例解答。而还没有人提出对非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是否做为收入的问题。所以总局对此就没有明确。
因此,假设上例代收费用皆是“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开发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