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增值税发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
1.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应
1.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例:A建筑公司机构所在地为H,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承接J地的工程项目,2016年12月取得该项目的建筑服务价款555万(含税价),当月支付给分包方B公司分包款111万(含税价,B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为清包工服务,未选择简易计税)。
A建筑公司应在J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555-111)÷(1+11%)×2%=8万
2.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小规模纳税人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例:A建筑公司2016年2月承接K地的工程项目,2016年12月取得该项目的建筑服务价款206万(含税价),当月支付给分包方C公司分包款51.5万(含税价,C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
A建筑公司应在K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206-51.5)÷(1+3%)×3%=4.5万
3.纳税人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取得的凭证要求同差额扣除规定:
4.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计算当期应纳税款,扣除已预缴的税款后的余额在机构所在地缴纳。
例:A建筑公司,2016年12月J、K两地项目外无其他业务,当月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35万(不包含用于K地简易计税项目而不得抵扣的进项)。
A建筑公司向H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应纳税款=[555÷(1+11%)×11%-35]+[(206-51.5)÷(1+3%)×3%]=24.5万
应补税款=应纳税款-已预缴税款=24.5-(8+4.5)=12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