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改增值税抵扣列举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提升建筑业项目管理质效,减轻纳税人负担,配合《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地税发[2013]1号)的落实,现对《江苏省地方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提升建筑业项目管理质效,减轻纳税人负担,配合《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地税发[2013]1号)的落实,现对《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第一条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地税发[2013]1号)纳税人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月内累计开具金额不满10万元(含)的,除提供纳税人身份证外,不再需要提供其他资料。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与《办法》中第十六条如何衔接做出了明确,对不需办理项目登记的建筑工程,在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时,除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外,不再需要提供其他资料。
(四)第四条
《办法》第三十二条的项目预清算条件第(一)条累计开票额已达合同金额80%。而对一次性开票项目在何时发起预清算,是否需要进行预清算和清算等问题都需要明确。鉴于一次性开票项目的特殊性,明确可先全额开具发票,直接进行最终清算,不需进行预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