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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出口贸易形式下 为何执行不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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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

在简易办法征税条件下,出口货物劳务的生产企业实行免税、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而营改增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企业不区分类型全按增值税免征办法,很明显对同一出口贸

 

  在简易办法征税条件下,出口货物劳务的生产企业实行免税、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而“营改增”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企业不区分类型全按增值税免征办法,很明显对同一出口贸易形式执行不同的退税或免税政策,质疑与不解是在所难免的。那么,矛盾与争议的焦点到底在哪里?

  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劳务及零税率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退税或免税政策的,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均有明确。

  企业类型并非是决定退税或免税的因素

  目前,出口企业分为生产与外贸两种类型,不同类型企业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也实行不同的退(免)税政策,如果属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式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如果属于按简易办法征税的,现行政策规定分为出口货物退税、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免税两种情形。

  

  简易项目是区分出口货物劳务与应税服务的关键

  目前,有观点认为外贸企业出口简易办法征收的货物应当与生产企业相同按免税最佳,但现行政策是按退税管理的,其实这与生产经营环节流转及简易办法征收的特定项目有关

  最后,笔者认为,外贸企业出口选择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该适用何种政策,应当本着税收法定的原则,在现有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内执行。由此引发的争议,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和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殊退税率来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其他情形按简易办法计税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应当按政策规定的免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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