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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国税局分析纳税所得税征管办法调整对企业报税流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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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对跨省市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征收管理方法进行了

《国度税务总局对于跨地区运营汇总征税企业所得税征收治理办法》(国度税务总局关照布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关照布告)对跨省市运营企业所得税汇总征税征收治理办法进行了调剂,企业的征税报告方法也将发生改变。
  
  一、新政策的由来
  
  2008年新税法公布后,《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派及估算治理暂行办法>的关照》(财预[2008]10号,以下简称财预10号)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分派和估算治理的整体准则,在此基础上公布的《国度税务总局对于印发<跨地区运营汇总征税企业所得税征收治理暂行办法>的关照》(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28号)制定了详细的税收征收治理办法。 
  
  二、新政策变更对企业征税报告的影响
  
  新旧政策比拟,详细分派办法和征管形式的改变会对汇总征税企业的征税报告发生影响。
  
  (一)“三因素”盘算口径发生变更
  
  企业用于盘算税款分派比例的“三因素”盘算口径发生变更。新政策采纳管帐准则的表述和口径,将“三因素”中的“运营收入”改成“营业收入”,“职工工资”调剂为“职工薪酬”,对“资产总额”的说明再也不消除无形资产。改动以后更便利征税人依照管帐报表数据盘算和分派税款。
  
  (二)分支机构“三因素”所属区间调剂
  
  在盘算分支机构税款分派比例时适用的税款所属期,旧政策采纳两个尺度,即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新政策同一肯定为上年度,再也不区分上上年度和上年度。 
  
  (三)汇总征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要介入汇算清缴报告 
  
  (四)撤消分支机构分派税款的盘算办法发生改变
  
  新政策明白昔时撤消的分支机构自解决刊出税务登记之日起不介入摊派,再也不从撤消次年起才不介入摊派。 
  
  (五)不适用汇总征税治理办法的企业规模有所调剂 
  
  三、新政策完美了汇总征税企业征收治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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