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企业重组有何影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特殊性税务处理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中央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优化国有资本配置、促进中央企业转型升级,明确了大方向。 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中央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优化国有资本配置、促进中央企业转型升级,明确了大方向。
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营改增后的相关政策吧。
政策概述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下称《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二条划定:
“在境内贩卖办事、无形资产或许不动产,是指:
(一)办事(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许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贩卖方或许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贩卖或许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贩卖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度税务总局划定的其余情况。”
第十三条划定:
“以下情况不属于在境内贩卖办事或许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元或许小我向境内单元或许小我贩卖完整在境外发生的办事。
(二)境外单元或许小我向境内单元或许小我贩卖完整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元或许小我向境内单元或许小我出租完整在境外使用的无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度税务总局划定的其余情况。”
“营改增”对重组的影响
1、资产重组中触及货品时的增值税政策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布告》(国度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11年第13号)划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当中,经由过程归并、分立、发售、置换等方法,将全体或许部门什物资产和与其相联系关系的债务、欠债和劳动力一并让渡给其余单元和小我,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规模,此中触及的货品让渡,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