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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认证、抵扣、作废、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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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

如何处理好与发票开具、抵扣、作废、红字等有关的问题,成为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不重视的一个问题。本文结合税务总局出台的与增值税发票有关的文件,介绍与发票有关

增值税发票:开具、抵扣、作废、红字 

如何处理好与发票开具、抵扣、作废、红字等有关的问题,成为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不重视的一个问题。本文结合税务总局出台的与增值税发票有关的文件,介绍与发票有关的如下问题:

   税务局的征管是“以票控税”,金税工程的起因和核心,就是要控制增值税发票风险。对纳税人而言,控制税务风险的一个关键问题,也是控制发票的风险。如何处理好与发票开具、抵扣、作废、红字等有关的问题,成为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不重视的一个问题。本文结合税务总局出台的与增值税发票有关的文件,介绍与发票有关的如下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

  (一)什么情况可以开专用发票

  发票是一种商事凭证,交易双方交易行为发生或完成就可以开具发票。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1第53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下列行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也就是说,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就是上述两种情况。其实,免税收入可以开具专票,只不过,开具专票后,就相当于放弃免税了。所以,严格来讲,真正不得开具专票的,就是不得向个人开具专票。小规模纳税人尽管不能抵扣进项税,但可以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什么时间可以开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156号文),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专票。36号文附件一第45条,规定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标准:

  1、收到钱了

  纳税人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项。

  2、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

  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3、干完活了或权属变了

  没有签订合同或合同没有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或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4、建筑服务和租赁服务预收款了

  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5、开了票了

  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只要一开票,纳税义务也就发生了。

  具备上述一条标准后,纳税义务就发生了,就可以开票了。

  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

  36号文第54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局申请代开。

  小规模纳税人不是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只是不能自己开,需要请税务局代开。当然,由于征收率低于税率,即使代开专票,也影响购买方的抵扣。

  三、营改增后取得营业税收入如何开票?

  有些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缴纳了营业税,但是因为没有取得收入,没有开具发票。在营改增之后,如果取得相应收入,如何开票?

  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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