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预收款增值税差额征税发票收回冲红,如何认证抵扣
房地产 预收款 不 征税 发票 是否 需要 收回冲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那末,好比贩卖自行开辟的房地产名目预收款,,依据53号通知布告开具了不纳税发票后,届时能否必要发出冲红呢?
福建厦门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十四)》
第3问:房地产开辟企业贩卖自行开辟房地产名目获得预收款,开具税率栏为“不纳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若后续再收到余款若何开具发票?
答:依据国度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的划定,进级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增长6“未产生贩卖行为的不纳税名目”,其中下设有602“贩卖自行开辟的房地产名目预收款”。上述环境中,企业收到预收款,已开具税率栏为“不纳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续收到余款,应将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出红冲,再开具全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许增值税公用发票。
厦门国税认为房地产不纳税发票在收到余款时必要发出冲红,笔者其实不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