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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告费超过15%部分能递延扣除,广告费计入什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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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

政策解读,广告费,递延扣除

 

  《》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在实际工作中计算税前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递延扣除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取得的营业外收入不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基数。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广告性的赞助支出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处理,可以在税前扣除。可见,对于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由于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不允许企业税前扣除。

  2008年以前未扣除的广告费如何处理

  要注意的是,《》(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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