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慎丢失怎么办?处理办法
问: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慎丢失怎么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
问: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慎丢失怎么办?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划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划定:一样平常纳税人丧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假如丧失前已认证符合的,购买方凭销售方供给的响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构造出具的《丧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构造考核批准后,可作为增值税出项税额的抵扣凭据;假如丧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供给的响应公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构造停止认证,认证符合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构造出具的《丧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构造考核批准后,,可作为增值税出项税额的抵扣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