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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货方要求退货并已运回销货方需要怎么开具红字发票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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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

  依据《国度税务总局对于订正<增值税公用发票应用划定>的关照》(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划定:“一样平常纳税人获得公用发票后,产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况但不符合取消前提的,或许因销货部门退回及产生贩卖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构造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公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公用发票应经税务构造认证。”

  第二十条划定:“同时具有以下情况的,为本划定所称取消前提: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光阴未跨越贩卖方开票当月;

  (二)贩卖方未抄税而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许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名认证不符’、‘公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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