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需由特定人员签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附送资料清单疑难问答
案情简介 近日,某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经理到扬州地税稽查部门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告知书,副总经理对文书上的内容表示认可,并准备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稽查
案情简介
克日,某公司副总司理和财政司理到扬州地税稽察查察部分支付税务处置决定书和处分告知书,副总司理对文书上的内容表现承认,并筹备在投递回执上具名。稽察查察工作人员请求由财政司理签收,该副总司理不理解,感到应当是他更能代表公司,颠末稽察查察工作人员耐烦说明,得到了副总司理的承认,由财政司理进行了签收。
税法阐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一条划定:税务构造投递税务文书,该当间接送交受投递人。受投递人是国民的,该当由自己间接签收;自己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眷签收。受投递人是法人或许其余构造的,该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余构造的重要卖力人或许该法人、构造的财政卖力人、卖力收件的人签收。受投递人有署理人的,能够送交其署理人签收。
只管在公司外部,,副总司理的权柄高于财政司理,但不属于法定代表人或重要卖力人,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划定,税务文书需要由重要卖力人、财政卖力人或许卖力收件的人签收。是以,税务处置决定书和处分告知书需要由财政司理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