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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分录,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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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

问: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筹建期间未进行生产建设,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招待费科目核算招待费12万元,通过长期待摊费用其他科目核算其他费用50万元。 2011年5月我

问: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筹建期间未进行生产建设,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招待费”科目核算招待费12万元,通过“长期待摊费用——其他”科目核算其他费用50万元。

  2011年5月我公司开始进行某项目房地产开发,5月~12月发生招待费10万元。但2011年12月止未取得收入,第一笔收入于2012年1月取得。请问:

  1、我公司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其他”科目50万元及“长期待摊费用——招待费”科目12万元的日期应是2011年6月还是取得第一笔收入的2012年1月?

  2、若开始摊销的日期为2011年6月,则摊销以前年度招待费为17万元(7+10),由于当年无预售房收入,是否17万元应全额调增?

  若开始摊销的日期为2012年1月,则当年招待费10万元,由于当年无预售房收入,是否10万元应全额调增?

  3、2012年取得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时,由于产品未完工,收到的预收账款可否作为2012年业务招待费及摊销业务招待费合计的计算基数?

  答: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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