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交易定性与纳税义务
41 号文的颁布,引发了对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环节是否有法定纳税义务的激烈讨论。拥护者的意见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是资产转让行为且获得了对价,理应对所得按
41 号文的颁布,引发了对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环节是否有法定纳税义务的激烈讨论。拥护者的意见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是资产转让行为且获得了对价,理应对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税。质疑的声音则认为,在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层面,征税范围并没有列举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从税法法条规定到交易适用的逻辑推导过程,法定纳税义务的结论才能成立。
一、交易定性
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是否资产买卖
2. 公司新发行的股份是否是商品
3. 实务当中的交易和合同性质
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投入到上市公司并换得上市公司发行股权的行为如何看待,是交易定性的关键。对此,交易当事人的认识最直接,也最有说服力。以上市公司例,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相关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主要有三类:
(1)已经完成的苏宁环球重组案披露的交易公告是《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在核准过程中,证监会的文件是《核准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向张桂平、张康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在实施过程中,双方签署的是《关于认购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合同》。
以上事例清楚表明,不论当事人还是交易的监管部门,都把这些交易定性为资产买卖。对个人投资人来说,是以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为对价认购上市发行的股份;对上市公司来说,是以发行的有价证券作为支付对价购买资产。
二、税法适用
在已明确交易性质是资产买卖交易的前提下,对个人交易所得自然应该适用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税,其纳税义务法定的结论就成立了。
这个推导过程大致归纳为以下的三段论:
大前提: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是资产转让
小前提:财产转让所得是个人所得税法法定的征税范围
结论: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有法定的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