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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解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关问题,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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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公告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具体执行口径和征管要求,保证政策有效贯彻实施。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拉动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升级、加快发展中国智造,9月1

 

内容摘要:本公告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具体执行口径和征管要求,保证政策有效贯彻实施。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拉动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升级、加快发展“中国智造”,9月16日,国务院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方案,决定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范围。 

为保证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财税〔2015〕106号文件有效落地,结合现行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规定,制订了本公告,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具体执行口径和征管要求,保证政策有效贯彻实施。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范围扩大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

 

为增加政策可操作性,合理判断纳税人所属行业,公告第一条同时规定,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超过50%(不含)的,即可享受加速折旧政策。

(二)明确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实行特殊的加速折旧政策 

(三)明确政策适用范围限定在2015年起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四)明确优惠政策的加速折旧方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明确优惠政策加速折旧方法选择权 

(六)明确企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要求

为保证优惠政策正确执行,引导企业正确核算,公告第六条对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提出了要求,即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建立管理台账,准确反映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七)明确2015年前三季度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未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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