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程序条件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2年10月17日,福州市地方税务局下发了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号),现将《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2012年10月17日,福州市地方税务局下发了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号),现将《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方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一)按照司法、行政法规的划定该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审定征收率尺度?
(一)室庐审定征收率
1.通俗尺度室庐5%;
2.除通俗尺度室庐之外的其余室庐6%。
四、2007年曩昔土地增值税清理遗留名目若何审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2007年曩昔土地增值税清理遗留名目,相符土地增值税审定征收前提的,,按福州市处所税务局2012年4号通知布告履行。
五、什么时候开端实行?
通知布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