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解读《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个人所得税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此前发布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以下称《办法》),对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此前发布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以下称《办法》),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推进税务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进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多次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制定了本《办法》。
《办法》扩大了适用范围。在《国税发[2009]124号》规定适用的税收协定条款范围基础之上,《办法》将适用范围扩大至税收协定的国际运输条款和国际运输协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待遇适用统一规范的管理流程。
《办法》规定,取消行政审批后,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监管向事中和事后转移。非居民纳税人填报的信息报告表与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主表之间存在勾稽关系,信息报告表填列信息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不能申报享受协定待遇。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准确执行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防范税款流失风险,具体后续管理规程将另行制定。
《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税发[2009]124号》等文件同时废止。《办法》施行之日前,非居民纳税人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并准予享受协定待遇的,继续执行到该审批有效期期满为止;非居民纳税人已按有关规定提出审批申请,但尚未完成审批程序的,按《办法》执行;非居民纳税人已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按《办法》第八条相关时间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