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海关缴款书比对滞留抵扣期限"先比对后抵扣"政策注意要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3年第31号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3年第31号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新方法与旧方法重要差别:
(一)抵扣划定转变
新政策划定:纳税人必要抵扣的海关缴款书必须经税务构造考核比对后,且考核成果关照书上注明考核成果为符合的能力报告抵扣。
(二)收集时限
新政策划定:入口货品获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规模的海关缴款书,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外向主管税务构造报送电子数据请求考核比对,过期未请求的不予抵扣出项税额。
三、新方法实行今后注意事变:
(一)务必在划定期限内解决相干事变(请求考核、获得考核成果及报告抵扣),防止超期,影响税款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