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已收付款凭证效力?发票凭证 条件类型,发票签收凭证包含信息
2012年5月,江苏某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纤公司)与广东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发生业务关系,化纤公司为贸易公司生产加工针织布,总价款为人民
2012年5月,江苏某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纤公司”)与广东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发生业务关系,化纤公司为贸易公司生产加工针织布,总价款为人民币25万元。双方的交易过程是:化纤公司在将加工好的针织布分两次送至贸易公司后,先开出增值税发票交给贸易公司;贸易公司收到发票后入账,但一直拖欠货款未付,自此双方合作关系中断。
本案中,江苏化纤公司为什么不能收回货款?当然有法官税收法律素养非常低劣等原因导致的误判问题,但最根本的一点则在于:企业未处理好经济合同的涉税条款。
有人可能要问:发票究竟能不能作为已经付款的凭证呢?这才是广大纳税人所关心的。
其实,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发票并不具有已付款证明的效力,理由如下:
1.应当正确理解发票“收付款凭证”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2.发票其实只是企业发生经济业务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增值税发票证明力的相关问题》中明确规定:仅有出卖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有税务机关出具的买受人抵扣税款的证明文件,也不足以证明买受人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