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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发票,也不一定能税前扣除的17种情形,取得发票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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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

依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总结归纳出十七种支付事项,即使取得了合法凭证,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一般而言,纳税人只要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方可在税

 

  依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总结归纳出十七种支付事项,即使取得了合法凭证,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一般而言,纳税人只要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方可在税前扣除。但是,并不是只要取得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还要注意相关特殊的税收规定。因此,对于税法有特殊规定的,即使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也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扣除。也就是说,支付成本费用事项,即使取得合法凭证税前扣除也不可任性。笔者依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总结归纳出十七种支付事项,即使取得了合法凭证,也不得在税前扣除,提供给纳税人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参考和借鉴。

  一、公益性捐赠超出限定范围的凭据

 

  二、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凭证

 

  三、境外发票有异议不能提供境外公证证明

 

  四、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凭证

 

  五、外企为境内员工支付的境外保险凭证

 

  六、发放工资薪金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七、商业保险费用支出凭证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八、超过扣除范围和定额标准的各项费用凭证

  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的具体项目,要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在税前扣除。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凭据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定额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九、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限定数额

 

  十、不能提供会议费证明材料的会议费发票

  纳税人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支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及相关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预算、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十一、未经申报的资产损失凭证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二、行政罚款、司法罚金及没收财物的损失凭证

  十三、企业管理费列支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十四、烟草企业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凭证

 

  十五、旅行社开具的不能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发票

  很多企业出国考察,需要旅行社提供发票。如纳税人发生出国考察支出,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证明材料应包括:考察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六、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凭证

  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主要包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给退休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股东将公款用于消费性的支出。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股东将公款用于财产性的支出。企业出资购买房屋、汽车、电脑、股票、基金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的、单位为职工提供免费旅游的支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三)企业使用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无形资产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考虑关联各方对该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程度,确定各自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四)企业以融资上市为主要目的,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或者融资公司,因融资上市活动所产生的附带利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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