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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企业有形动产处置的纳税筹划,纳税筹划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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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

依据现行 增值税 抵扣政策, 营改增 企业原有的有形动产,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但若要处置这些资产,如果采取销售方式,可以按3%的税率减按2%计算交纳增值税;如果进行租

依据现行增值税抵扣政策,“营改增”企业原有的有形动产,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但若要处置这些资产,如果采取销售方式,可以按3%的税率减按2%计算交纳增值税;如果进行租赁,则适用简易征收方法即3%的税率。而新购建的有形动产,一般以17%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增值税抵扣。以2%与3%的税率处置有形动产,与17%的税率购置有形动产中间存在一个很大的税差,会吸引“营改增”企业通过不同方式在有形动产的合理安排中获得一些税收效益。

  为正确引导“营改增”企业有形动产的合理安排,笔者对有形动产处置划分了四种方式,即:卖旧买新、租旧买新、租旧租新和以旧换新。以下结合案例分析四种处置方式下,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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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旧买新

  “卖旧买新”就是卖出旧的有形动产,购买新的有形动产并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抵扣。

  案例1

  某建筑企业将一台旧设备卖给专业租赁公司,价值100万元,向其开具普通发票。又从另一家供应商处购进一台设备,价税合计也是100万元,取得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旧设备的销项税额=1000 000÷(1+3%)×2%=19417.48(元);新设备的进项税额=1 000 000÷(1+17%)×17%=145299.15(元)。同是100万元的进出,企业就减少增值税125 881.67元(145 299.15-19417.48),节税效果比较明显。 

  在企业实务中,“以旧换新”一般要根据换出设备的成新率来确定换入新设备的补价,设备较旧,补价就多,设备较新,补价就少。从企业长足发展来说,一些有形动产迟早要更新,所以,企业换入新设备承担的补价,可以看作是设备成本的时间价值带来的费用,但这笔费用可以获取较多的进项税额,来减轻企业“营改增”初期的高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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