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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违法行为适用新旧处罚规定的情形分析,发票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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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

发票违法行为适用新旧处罚规定的情形分析,新发票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对于发票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罚的规定发生了很大变化。在今年乃至最近几年的发票检查中,如

 

  新发票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对于发票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罚的规定发生了很大变化。在今年乃至最近几年的发票检查中,如何适用新旧处罚规定?本文结合原发票管理办法(简称原办法),就新办法施行前后发生的发票违法行为如何适用新旧处罚规定提出自己的看法,供读者分析参考。

  原办法没有设立处罚规定,而新办法认为是违法行为,设立了处罚规定的情形

  例如,新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新增了对未按期报送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数据的行为,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新增了对虚开发票行为的处罚;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新增了对介绍他人转让发票行为的处罚等,均规定最高给予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上述原办法没有设立处罚规定,而新办法认为是违法,设立了处罚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行为发生在施行日以前,现在才被检查发现的,不应给予处罚;而在施行日以后发生这类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在处理发票违法案件适用实体法时,要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宗旨,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应遵循不溯及既往和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不能用已废止的处罚规定,对发生在施行日以后的行为进行于法无据的处罚,更不能以新处罚规定,对以往的行为进行追溯处罚,对于当时是违法行为,但新法取消了处罚规定的,不应再作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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