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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后的发票取得形式汇总,增值税发票费用核销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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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

提问: 请问营改增后 市场上是只存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了吗?如果不是,那么还有哪些发票存在?这些非增值税发票,一般存在于哪些行业呢? 专家回

  提问:
  请问营改增后 市场上是只存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了吗?如果不是,那么还有哪些发票存在?这些非增值税发票,一般存在于哪些行业呢?
  专家回复:
  自2016年5月1日以后,除过渡性安排外,对于发票,只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四、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三、发票使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五)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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