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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过渡期不得不知的特殊情况发票开具指引,营改增 发票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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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

例1 营改增后纳税人开具地税发票,需要到哪里申报?如何申报?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已缴纳营业税,当时没有开具发票,营改增后需要补开发票,如何处理? 例2 原已

 

例1 营改增后纳税人开具地税发票,需要到哪里申报?如何申报?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已缴纳营业税,当时没有开具发票,营改增后需要补开发票,如何处理?

例2 原已申报营业税的收入需要开红字发票,如何申报?

例3 营改增后纳税人开具地税发票,需要到哪里申报?如何申报?

【业务描述】

某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5、6月提供餐饮服务取得含税收入8.24万元,仅开具持有的营业税发票。

【注意事项】

(1)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过渡期从2016年5月1日至8月31日止。

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已缴纳营业税,当时没有开具发票,营改增后需要补开发票,如何处理?

(2)纳税人补开发票,无需在申报表反映。

原已申报营业税的收入需要开红字发票,如何申报?

(1)试点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并已开具地税发票,在2016年5月1日后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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