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取得增值税发票的财税处理
汇算清缴时未取得发票的财税处理,A房地产公司正忙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结算完工计税成本时,对一笔金额为8000万元的建造施工合同处理与税务机关产生了异
A房地产公司正忙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结算完工计税成本时,对一笔金额为8000万元的建造施工合同处理与税务机关产生了异议。该合同有部分工程款(约1000万元)未取得发票。A公司财务人员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预提扣除。税务人员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前未按规定取得正式建安发票而预提的开发成本,全部调整增加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那么,A房地产企业究竟该如何处理?
1.房地产公司年度结账时,结转完工成本时,应该预提全部未取得的发票成本,该合同应预提1000万元建筑安装成本。会计处理为: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成本1000万元;贷:应付账款——预提成本1000万元,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纳税调整则另行处理。
4.适用国税发[2009]31号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并无矛盾,A公司预提的800万元适用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可以扣除,需作纳税调整的200万元工程款如果在汇算清缴期间取得发票也可以扣除。这样A公司该笔建筑施工合同8000万元的工程款可全部计入计税成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