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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违法行为案例犯罪的新旧处罚规定之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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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

发票违法行为的新旧处罚规定之衔接,经国务院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从2011年2月1日(以下称生效日)开始施行,对发票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处罚规定也随着《发票管

 

    经国务院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从2011年2月1日(以下称“生效日”)开始施行,对发票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处罚规定也随着《发票管理办法》的修订(以下对修订前的称“原《办法》”,修订后的称“新《办法》”)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按照惯例,税务部门一般都是在次年对以前年度的纳税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新《办法》最高处罚额度高于原《办法》的。原《办法》对代开、转借、转让发票的行为均规定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而新《办法》对非法代开及转借、转让发票的行为,均规定分别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这类性质、种类相同但最高处罚额度不同的违法行为,也不应分为两段处罚,而应将生效日前后发生的数次行为合并为一次违法行为,按新《办法》的规定的罚款额度进行处罚。 

   

    对此类情形,应当根据行为发生的时间,本着行政处罚法定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分别适用原《办法》对生效日以前的违法行为经常处罚,或者适用新《办法》对生效日以后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不能用已废止的处罚规定对跨越生效日以后的行为进行于法无据的处罚,更不能以新处罚规定对以往的行为进行追溯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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