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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认证的增值税发票退回时过期该如何处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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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

问:我单位为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交付购货方后,购货方在认证时发现密码区发票号与票面号码不符造成无法认证,退回销货方时刚好过期(超过90天),我单位无

 

  问:我单位为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交付购货方后,,购货方在认证时发现密码区发票号与票面号码不符造成无法认证,退回销货方时刚好过期(超过90天),我单位无法办理红字通知单,但购货方要求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应该如何处理?是否有补救的办法?如果我单位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那就是一笔销售业务开具了两次发票,按相关税法,是不是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其次,我单位只发生一次销售业务,却要缴纳两次增值税款,而我单位从不偷、漏税款,这样对我单位的负担无形增加了一倍,这样应该如何解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经认证,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出项税额的抵扣凭据,税务构造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从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奈认证。

  本划定所称无奈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许明文不克不及识别,无奈发生认证成果。

  (二)纳税人识别名认证不符。

  本划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名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名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划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公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许号码不一致。”

  依据上述文件划定,对认证中呈现上述第二十六条划定环境之一的,购买方退回可要求销售方从新开具专用发票,销售方能够再从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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