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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办理发票领购簿手续费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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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十七條規定:“《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使用情況是指發票領用存情況及相關開票數據。”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普通發票行政審批取消和調整後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5號)規定:“一、普通發票領購審核問題普通發票領購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後,納稅人領購普通發票的審核將作為稅務機關一項日常發票管理工作。納稅人辦理了稅務登記後,即具有領購普通發票的資格,不需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納稅人可根據經營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領購普通發票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申請後,,應根據納稅人生產經營等情況,確認納稅人使用發票的種類、聯次、版面金額,以及購票數量。確認期限為5個工作日,確認完畢,通知納稅人辦理領購發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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