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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单位与发票开票单位不一致,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期限的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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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

A公司销售一笔货物给B公司,按B公司的要求给B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规定进行了认证抵扣。后由于A公司欠C公司债务,于是A公司给

  A公司贩卖一笔货品给B公司,按B公司的请求给B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公用发票,B公司获得增值税公用发票后按划定停止了认证抵扣。后因为A公司欠C公司债权,因而A公司给B公司发了一封《债权让渡关照书》,请求B公司按《债权让渡关照书》的请求将欠A公司的货款间接付出给C公司,B公司接到关照后将货款付出给了C公司。后税务构造在税务例行稽察查察中发明了这一成绩,觉得B公司获得的增值税公用发票的开票单元与B公司付款的收款单元不同等,因而对B公司曾经抵扣的出项税停止了补税及罚款。

  税务构造对B公司停止处分的根据是,【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成绩的关照》第一条第(三)款的划定:购进货品或应税劳务付出货款、劳务用度的工具。纳税人购进货品或应税劳务,付出运输用度,所付出款子的单元,必需与开具抵扣凭据的销货单元、供给劳务的单元同等,才可以或许报告抵扣出项税额,不然不予抵扣。

  但是,依照合同法的划定B公司的行为是正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划定,债权人让渡权力的,该当关照债权人。未经关照,该让渡对债权人不产生效率。

  从合同法的这条划定来看,A公司的债权是可以或许让渡的,且对这类债权让渡采取的是关照准则,即只需债权人A公司书面关照了B公司,B公司必需依照A公司的指令向C公司付款。税务构造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对B公司停止处分明显与《合同法》的划定存在抵触,同时也背离了市场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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