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调整后的抵扣期限,专用发票认证平台
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调整为180天后,如果于去年11月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在2010年5月之前抵扣?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
提问:
公用发票的认证刻日调剂为180天后,假如于客岁11月份获得增值税公用发票,能否可以在2010年5月以前抵扣?
答复:
依据《国家总局关于调剂增值税扣税凭据抵扣刻日有关成绩的关照》(国税函〔2009〕617号)划定,增值税常人获得2010年1月1日今后开具的增值税公用发票、公路内河货品运输业同一发票和机动车贩卖同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构造解决认证,并在认证经由过程的次月报告期内,向主管税务构造报告抵扣出项税额。该《关照》自2010年1月1日起履行,纳税人获得2009年12月31日曩昔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据,仍按原划定履行。以是客岁11月和12月获得的增值税公用发票,仍需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构造认证,并在认证经由过程的次月报告期内,向主管税务构造报告抵扣出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