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发生退货如何处理管理系统
问: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后,发生退货如何处理?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
問:納稅人代開普通發票後,發生退貨如何處理?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 第二十七條規定:“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稅務局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及稅款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8號)規定:“四、主管國稅局為納稅人代開的發票作廢或銷貨退回按現行規定開具紅字發票時,由主管國稅局退還或在下期抵繳已徵收的增值稅,由主管地稅局退還已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或者委託主管國稅局在下期抵繳已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具體退稅辦法按《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關於現金退稅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2004〕47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