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取得发票时以什么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发票费用核销的赔偿金可否税前扣除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时会通过招拍挂取得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但是,破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偶尔会通过招拍挂得到休业企业的地盘利用权,但是,休业企业得到地盘利用权转让价款,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曩昔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后,再无钱交纳地盘利用权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了,开发企业就无法得到发票,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什么凭证入账,以什么做扣除依据?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单子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子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结构对签收单子有疑义的,可以或许哀求其供应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别的合法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对付企业销售未得到发票的抵债不动产和地盘利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7号)规定:"合法有效凭证,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可由人民法院实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务文书".该文件现在已经破除,但是,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得到休业企业的地盘利用权,其实是难于得到发票,所以有些地区还在实行。
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得到休业企业的地盘利用权,当无法得到发票时,可以或许以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别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得到休业企业的地盘利用权,办理了新的地盘利用权证,按地盘性质享有法定利用年限,这也相当于国家地盘管理部门收回地盘利用权再出让给房地产企业,属于"地盘利用者将地盘利用权清偿给地盘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范围,房地产企业可以或许与税务结构商量,请税务结构免税代开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