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说发票之临时经营户在哪儿代开发票
个人偶尔发生临时销售货物的行为且无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要求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应该由哪一方税务机关受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的
小我偶然产生暂时贩卖货品的行动且无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请求税务构造代开发票,应当由哪一方税务构造受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对于增值税征税所在的划定为:
(一)牢固业户该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构造报告征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统一县(市)的,该当分离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构造报告征税;经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或许其受权的财务、税务构造同意,能够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构造报告征税。
依据以上划定,牢固业户该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构造报告征税。而暂时经营户属非牢固业户,产生贩卖货品行动,该当向贩卖地的主管税务构造报告征税,如需向税务构造代开发票,即该当向贩卖地主管税务构造请求代开发票,贩卖地应当是货品的成交所在地,一样平常也是购货方单元所在地。暂时经营户的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贩卖地同等时,征税所在比拟明白;而当二者不同等时,即到外埠或外埠来当地贩卖货品时,就不应向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构造请求代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