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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形不属于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票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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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

在整个销售货物或者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过程中,每个环节都应就其取得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

 

  在整个销售货物或者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过程中,每个环节都应就其取得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时,其不足抵扣部分形成留底税额结转至下期继续抵扣。

  同时,本环节产生的销项税额(按照销售额和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即成为下一环节对应购买方的进项税额,下一环节取得销售额时再按前述方式计税,每个环节形成抵扣链条,依此循环,直至进入最终消费环节为止。

  既为链条,其每个环节就不能断裂,否则就不成为链条。

  这种情形不属于虚开发票!

  在现实中,有时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甲企业从A或多家企业购得不含税价格240万元的货物(进项税额:240万元×17%=40.80万元),销售给B、C企业,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分别为100万元(销项税额:100万元×17%=17万元)和200万元(销项税额:200万元×17%=34万元),甲向B、C企业分别开具本企业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末计算应纳税额10.20万元(17+34—40.80=10.20万元)并缴纳。至于B、C企业则在各自销售货物并取得相应销售额后分别依前述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甲企业为了少缴税款,以非法手段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了不含税价格为40万元的进项发票。

  但必须说明的是,本案中甲企业以非法手段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了不含税价格为40万元的进项发票,但甲企业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属于虚开,不代表与甲企业开具发票情形不符的就一定是虚开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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