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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办期取得的发票抬头怎么写才可税前扣除?发票抬头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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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筹办期间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筹办期间为了设立企业而发生的费用,只要符合该条规定,就可以税前扣除,但是筹办期取得的发票抬头(即发票的受票人)应当如何确定,才符合税前扣除的要求?

  一种意见认为,发票的抬头必须是拟设立的企业,理由是发票作为列支成本费用的凭证,必须能够证明发生的支出与企业有关。这一观点的缺陷在于:筹办期间法人尚未成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作为民事交易的适格参与者。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发票抬头写为拟设立企业有违法之嫌。

  高法规定第3条又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高法规定在发起人设立公司过程中以谁的名义签订合同和责任归属于谁,承认当事人有自由选择权,因此筹办期取得的发票抬头既可以是发起人,也可以是拟设立的公司。无论如何开具发票,受票方都需要提出佐证以证明发生的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设立公司,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的要求,才能由成立后的公司在所得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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