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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取得时点影响进项抵扣期限 有效期有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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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

A生产性企业与B建筑工程公司于2016年1月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合同规定,B企业为A企业建造厂房一座,按完工进度分期结算工程款。在建工程开工时间在5月1日之前。5月

 

   A生产性企业与B建筑工程公司于2016年1月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合同规定,B企业为A企业建造厂房一座,按完工进度分期结算工程款。在建工程开工时间在5月1日之前。5月1日前付款100万元,取得营业税发票。5月1日后付款2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况下,A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

  笔者认为,虽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规定,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可以分2年抵扣,但对“取得”时点的判断没有做出具体规定。随后发布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规定,5月1日后购进的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可以分2年抵扣,但同样未明确规定“购进”时点。规定的模糊为纳税人增值税处理带来风险与困惑。

  根据以上案例,如果A在5月1日前根据建筑工程合同已对工程验收合格并应当在5月1日前付款,仅是付款时间延迟到5月1日后,则B企业发生的是营业税纳税义务,应当缴纳营业税并向A企业开具营业税发票。此时,A企业取得B企业违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具有一定税务风险。如果A企业根据建筑工程合同应当在5月1日后付款,,则B企业未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不动产在建工程开工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建筑工程合同属于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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