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简易计税,能放弃减税开增值税专票吗
问: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的优惠政策,是否可以放弃减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
问: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的优惠政策,是否可以放弃减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见谁,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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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字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率是多少
最佳答案
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2009年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现在销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购买时已经认证抵扣过的固定资产,再销售时按17%适用税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