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豪财务周年庆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13501912681

税务知识

所在位置:张豪财务 > 税务知识 >

企业转移地点剩余发票能否异地使用,企业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分享到:
核心摘要:

【问题】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企业会发生生产销售地点转移的情况,如公司注册地在A地,现需将公司所有业务转移至B地,A地不再有业务,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A地申购

 

  【问题】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企业会发生生产销售地点转移的情况,如公司注册地在A地,现需将公司所有业务转移至B地,A地不再有业务,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A地申购的发票在B地是否可以继续使用?企业又该如何向B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呢?

  【解答】

  企业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在B地经营不可以再使用A地领用的发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文件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因此,公司在A地不再发生经济业务,也就终止纳税义务了,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事项。在未办理该事项前,A地发票使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如果此时在B地使用A地剩余发票,将会受到税务机关相应的处罚。 

 

张豪财务税务代理记账公司提供代理记账,税务代理,财务代理,会计代理,税务知识,税务咨询,工商代理,资质办理,公司注册等相关业务!热线电话13501912681咨询qq2486893682竭诚为广东广州深圳、北京上海重庆、山东浙江成都等全国地区大中小企业千余家客户公司提供了优质的税务咨询、代理记账服务,在客户中享有良好的声誉。
收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