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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的机动车发票能否抵扣认证期限要盖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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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

【问题】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今年新购买一部货车,在收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内填写的是该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请问

 

  【问题】 

  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今年新购买一部货车,在收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内填写的是该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请问能否作进项税额抵扣?

  【解答】

  依据《国度税务总局对于履行机动车贩卖同一发票税控体系无关事情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划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样平常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批发业务必需应用税控体系开具机动车贩卖同一发票。机动车批发企业向增值税一样平常纳税人贩卖机动车的,机动车贩卖同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同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名,向其余企业或小我贩卖机动车的,仍依照《国度税务总局对于应用新版机动车贩卖同一发票无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划定填写。

 

  根据上述规定,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内应填写贵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而不是组织机构代码,否则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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