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怎么办涉及的所得税如何处理入账
遗失普通发票涉及的所得税如何处理,【问题】普通发票,如物业费发票,在邮寄等环节丢失后,供应商提供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会计凭证,能否所得税前列支?如
【问题】
普通发票,如物业费发票,在邮寄等环节丢失后,供应商提供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会计凭证,能否所得税前列支?如果不可以,如何解释增值税专用票丢失后,履行登报声明作废等流程依然可以抵扣进项,而普通发票则不能税前列支?
【解答】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供应商提供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单据不属于合法有效凭据,相应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但地方上也有特殊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规定:
四、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帐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帐,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