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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企业多税负率怎么算可选择增值税发票,调查表多少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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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

“营改增”多税负可选择增值税发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安徽、浙江、福建、湖北、广东等8省市。 

  “营改增”差额征税的基本规定  

  试点地区内广告企业向一般纳税人支付费用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前,春华广告公司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其中地方教育费附加为2%)为(103-51.5)×5%×(1+7%+3%+2%)=2.884(万元),“营改增”前,增值税实际税负率为2.8%。

  “营改增”后,春华广告公司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其中地方教育费附加为2%)为[103÷(1+6%)×6%-51.5÷(1+6%)×6%]×(1+7%+3%+2%)=3.2649(万元),“营改增”后,增值税实际税负率为3.17%。

  

  试点地区内广告企业向地区外企业支付费用 

  经过比较可见,“营改增”后,企业实际税负比“营改增”前有一定幅度上升。此种情况与前文提到的第一种情况相似,企业应尽可能多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消税负增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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