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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开具与抵扣问题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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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

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开具与抵扣问题应明确,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自2013年8月1日以后,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自2013年8月1日以后,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但目前却面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何开具和抵扣的困惑,亟待上级部门予以明确解决。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作为增值税扣税凭据的机动车贩卖同一发票,必需应用机动车贩卖同一发票税控体系开具。但在实际工作中,一般纳税人购买小轿车开具的机动车贩卖同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是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还是“纳税人识别号”,交管部分与税务部分却有差别。为便于车辆登记管理,交警车管所办理业务时明白这一栏必需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根据是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四)身份证实是指: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实,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营改增”试点工作以前,这样的工作还相对较少,各地也出台了一些视同“开票有误”而采取的变通方法试图办理或许绕过这一成绩,但大多是治标难治标。跟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展开,愈来愈多的中小企业将会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也将会只管即便将取得的出项税额予以抵扣销项税额,机动车贩卖同一发票的开具与抵扣应及早明白。笔者觉得,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准则,实时调剂防伪税控体系,将这一成绩同一为“组织机构代码”也能予以抵扣出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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