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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大发票风险不能不知道!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风险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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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3号)提出,要加快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发票已经更新换代,可是你真的懂得它的风险么?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3号)提出,要加快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发票已经更新换代,可是你真的懂得它的风险么?

第一类风险:发票与付款顺序问题

1.有发票=已付款

法院认为:《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持有发票者认为已支付款项后取得发票,对方不能举出有效证据证明付款事实不存在,因此判定有发票者已付款。

2.“先开票后付款”条款约定的作用

第二类风险:发票开具问题

1.对方拒开发票税务局认为:对不开发票行为依据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罚款,对仍不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由税务机关为相应纳税人代开发票。

2.对方不开发票造成损失,请求赔偿法院认为:主张经济损失,法院予以支持,按照公平原则,损失应由卖方承担注意:对方不开发票造成损失,可向法院请求赔偿,向税务机关请求对方开具发票。

第三类风险:发票的作用问题

1.仅用发票证明买卖关系法

院和税务机关认为:发票仅是结算工具,不能替代买卖合同,不能充分证明买卖关系。

2.债权转让带来虚开风险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风险规避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最重要的发票型之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全国重点打击的危害税收征管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发票专业知识的匮乏,在日常经济业务往来中,纳税人可能会有意或者无意的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文将对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相关风险的规避进行分析。

  一、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从取得发票方的主观态度来看,存在恶意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应分别对其进行处理:

  (一)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国目前采用的增值税计算方法为购进扣税法,即在计算进项税额时,按当期购进商品已纳税额计算。实际征收中,采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扣税凭证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办法计算应纳税款。纳税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出于少纳税款的目的,往往故意做大进项税额,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常用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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