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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按代理方缴款书原件注明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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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

能否按代理方缴款书原件注明税款抵扣?,问:我公司因业务需要,须从国外进口原材料。但因我公司没有进口资质,所以委托有资质外贸公司代理进口,外贸公司按规定

 

  问:我公司因业务需要,须从国外进口原材料。但因我公司没有进口资质,所以委托有资质外贸公司代理进口,外贸公司按规定收取代理费,并明确规定由我公司负担进口增值税。近日,因工作失误,在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时,没有要求海关开具有我公司名称的缴款书,而是直接开具了代理公司名称,也没有加注我公司名称。我公司能否按原件注明的增值税款申报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第三条划定,署理入口货品的行动,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代购货品行动,应按增值税代购货品的纳税划定履行。但鉴于署理入口货品的海关完税凭据有的开具给委托方,有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对署理入口货品,,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据上的纳税工资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入口货品,但凡海关的完税凭据开具给委托方的,对署理方不征增值税;但凡海关的完税凭据开具给署理方的,对署理方应按划定增收增值税。

  是以,海关开具给署理方的交纳书,只能由署理方抵扣增值税出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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