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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发票开具和使用要注意哪些管理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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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

一、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实质就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虽有争议,但却方便理解。从进项抵扣的角度出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一、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实质就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虽有争议,但却方便理解。从进项抵扣的角度出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及其配套文件直接规定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包括:
  (一)从纳税规模看,某些名目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规模,天然不容许抵扣出项税额,从而不容许开具专用发票。 
  该应税行动属于营业税纳税规模且已报告交纳营业税,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规模,容许补开通俗发票是一种技巧过渡手腕。
  (二)从受票方角度看,某些受票方必定为终极负税人,不克不及抵扣出项税额,从而不容许向其开具专用发票。 
  二、营改增发票应用的“过渡期” 
  2.营改增后增值税营业应用营业税发票
  国度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16年23号划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构造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但为继承应用营业税发票设定了过渡期:
  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贩卖同一发票继承应用,试点纳税人已支付地税构造印制的发票和印有本单位称号的发票,可继承应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别环境经省国税局肯定,可恰当延伸应用刻日,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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